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汇总(4)
湖北成教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汇总(4)介绍如下,本次主要汇总的内容是“监护”“住所”两个概念以及相关知识点。
一、监护的概念和特征:
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。监护具有以下特征:
1.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。
2.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3.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,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。
二、监护的设立:
1.法定监护: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。
2.指定监护: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。
3.遗嘱监护: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。
三、监护人的职责:
1.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。
2.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
3.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。
4.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。
四、监护人的更换、撤换:
1.监护人的更换: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,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。
2.监护人的撤换: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,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,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,另行确定监护人。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:
(1)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。
(2)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。
(3)须由人民法院撤消。
五、监护的终止
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,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。
六、住所的含义:
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。
七、住所的确定:
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15条规定: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,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,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。
八、住所的法律意义
1.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,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.变更.终止的地点。
2.确定债务的履行地。
3.确定案件的管辖。
4.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。
5.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。
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汇总(4)就介绍到这里了,大家平时要多抽时间背诵记忆这些重难点知识,到考试时才能有足够积累帮助自己答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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